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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认定问题解析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5-07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立功的种类、认定

笔者将立功归纳为如下六种类型:

1.检举他人犯罪型立功。这里并不要求被检举的行为最终构成犯罪,也不要求这个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是,要求被检举的行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但是,检举的他人的犯罪行为不能是本案的关联犯,如,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检举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提供重大破案线索型立功。这里有三个要求:①对破获他案有实质性作用;②是本人合法掌握的线索;③需查证属实。

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①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②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③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3.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型立功。①按司法机关安排,打电话、发短信的,这里也包括同案犯;②按司法机关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这里也包括同案犯;③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这里也包括同案犯;④对于其他嫌疑人藏匿不好找,或者侦查人员不方便先出现在现场,在这种情况下为侦查人员带路实施抓捕的;⑤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地点等。

4.劝说他人自首型立功。

5.阻止他人犯罪型立功。对正在发生的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制止的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劝说,也可以是向司法机关告发。但是有效果的要求,能够使犯罪活动停止,或者在特定时间内不再继续。

6. 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型立功。如,重大发明创造,抢险救灾表现积极的,见义勇为的。



什么是重大立功?

检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的。


立功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律师提醒:
立功是重大量刑情节,但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能非法传递、提供立功线索;帮助他人贿买立功线索;故意制造假案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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