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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经常听到有人向律师咨询:我和某某签订了合同,双方都签字盖章,合同怎么会没有效力。合同成立和合同有效是一个概念吗?什么是合同成立?什么是合同效力?合同效力在哪些情形下存在瑕疵呢?如果您也对上述问题感到困惑,那我们就上述问题来探讨探讨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法律知识。
一
什么是合同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原则上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合同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是若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在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除此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合同双方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合同一般在另一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例如在网络购物中通通常以顾客提交订单成功视为合同成立。
二
什么是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是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得知,原则上合同的生效是在合同成立时。
合同的效力具体可以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四种情形。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完全不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三
根据上述知识的了解,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所处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处于合同订立阶段,是合同双方要约和承诺的终结;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履行阶段,是合同订立后开始实现合同目的并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在合同成立之后才能判断合同是否生效。
其次,合同的成立要件体现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的生效要件体现的则是国家干预原则,是表明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再次,二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如果合同不成立,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而合同无效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
已成立的合同,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三项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有效,但是如果其中某项要件存在欠缺的,就会产生效力瑕疵。合同效力瑕疵指的是合同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这三种情形,接下来我们一起探讨一下合同效力瑕疵的具体情形:
(一)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在上述5种情形下,如果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在“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合同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会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或者合同部分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订立时起不对合同双方发生效力。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一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另一部分对合同双方发生效力。
(二)合同可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在上述情形种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但是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会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自订立时起不对合同双方发生效力。
(三)合同效力待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合同,但是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除外;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合同,需要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订立的合同,需要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
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与他人订立合同,需要被代理人追认的。
第一、第三种情形下,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拒绝追认的,合同不发生效力。被追认前,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则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但是,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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