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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应如何维权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5-08


商品房质量问题如何界定

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界定,是购房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笔者通过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并结合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将房屋质量问题主要总结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者多种材料构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文件,当房屋主体未达到国家标准,则会被认定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例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739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客厅地板板体存在贯穿性裂缝,板顶钢筋保护层厚度和局部钢筋间距偏大,板顶长边负弯矩承载力不足,不满足设计和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均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未作明确规定,参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王林清,郭艳枝,杨心忠编)一书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1.房屋严重漏水且无法进行修复的;

2.房屋墙体多处开裂,或装修材料损坏严重,难以维修的;

3.因设计结构不合理,导致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房屋经质检、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检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加

以改进的;

5.严重缺乏广告宣传中的配套设施与装饰、装修项目,给买受人生产、生

活带来严重不便的;

6.其它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三)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主要指房屋质量瑕疵,即经过修理可以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或恢复正常,不会影响到购房者的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屋顶、墙壁出现漏水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等存在的漏水;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内外墙及顶棚抹灰、墙纸、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等,均属于一般质量问题。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11621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存在的三楼阳台铝门钥匙不对、三楼主人房推拉窗两边下方关不紧(漏风)以及首层花园推拉门左下方有白蚁三个问题,经过维修后可以继续正常使用,属于一般的质量问题。


购房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解除购房合同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例如:(2016)渝01民终7397号民事判决中,法院经过鉴定认为客厅地板板体存在贯穿性裂缝,板顶钢筋保护层厚度和局部钢筋间距偏大,板顶长边负弯矩承载力不足,不满足设计和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裂缝对楼板耐久性和正常使用有影响,上述问题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因此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例如:(2016)浙02民终3157号民事判决中,法院经过鉴定认为涉案房屋漏水原因为屋面漏水,而屋面长时间浸水会导致屋面砼楼板的薄弱部位产生渗水,水也会通过楼板传递给墙体,进而往下延伸,且开发商未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导致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居住使用,故解除了购房合同。

(二)主张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以及《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论房屋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生活居住,或仅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购房者均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律虽未对赔偿损失的具体内容作明确规定,但笔者通过查找案例、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以下几项损失赔偿内容:1.房屋增值损失;2.已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3.已交的物业管理费;4.已支付的装修定金及装修损失;5.房屋质量鉴定费用等。在(2016)浙02民终3157号案件当中,购房者要求开发商赔偿包括房屋增值损失费、已交的物业管理费、房屋质量鉴定费用等损失的,均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

(三)要求维修、更换或重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开发商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但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无法做到分毫不差,当开发商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房屋仅为一般质量问题,通过维修、更换或重做等可以继续正常使用时,购房者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从购房者角度讲,如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为一般质量问题,未对购房者生命和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且可修复则开发商应承担维修或修复义务;如商品房存在主体结构性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生活居住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而从开发商角度看,开发商也应综合预防法律风险和控制违约成本等多方面考虑,开发商应重视并及时完成房屋质量问题的修复整改工作,并及时通知、督促购房者办理房屋验收和交接手续,避免因房屋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拖延通知验收造成购房者不能及时收房从而可能被法院判定承担逾期交付法律责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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