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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同情形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5-20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一般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也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下面就简单聊聊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



没有经济补偿的情形

没有经济补偿的情形其实就两种类型,一是“主动离开”,一是“严重失职”,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下文的“N”指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N年,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N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则按0.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

案例:王某与A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两年零四个月后,王某因个人原因向A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作为劳动者,实际上享有一种无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王某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A用人单位依法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为“N”的情形

“N”指工作每满N年,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N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则按0.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那补偿为N的情形,一种是员工因为公司拖欠或克扣工资、未缴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问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公司以法定事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张某与A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后,A用人单位仅向张某支付了八个月的工资,张某以A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A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述法条被称为“推定解雇制度”,即我们常说的“被迫辞职”。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质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在本案例中,张某虽然自己提出了辞职,但这是因为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劳动报酬所致,因此张某有权要求A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为“N+1个月”的情形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三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李某与A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在X市。李某在A单位工作满两年后,因市场变化,A单位从X市搬迁至T市,同时要求李某到T市工作,李某以离家太远为由不同意去T市,A单位随即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本案例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制度”,它是指劳动者没有过失,但是基于某些客观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因A用人单位调整经营地点,企业迁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A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李某,因此,A用人单位依法应向李某支付N+1个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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