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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的上映,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内容的广泛关注。
“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明确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尚未结束。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必要限度”
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属于防卫过当。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综合考量,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二是具体考量,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三是不应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只有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才属于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挑拨,即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行为,由于明显不具有防卫意图,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相互斗殴,相互斗殴与防卫行为虽然形式上相似,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防卫意图,所以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是电影《第二十条》中多次出现的台词。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办公室主任纪丙学表示,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但长期以来,有人把正当防卫制度称为“沉睡条款”,主要因为:
·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往往事实证据比较复杂,有的案件还缺少证据,导致在认定时会出现一些较大的争议;
·受传统司法理念影响,司法人员不敢去适用;
·很多人认为“死者为大,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客观上也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018年,昆山反杀案唤醒了“沉睡条款”。
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驾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取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刘海龙受伤死亡。最终,检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面对侵害时,有人为你伸张正义;他人有难时,你有勇气施以援手,法律会时刻守护人们的善意。”这是百姓内心最朴实的期待,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需要我们携手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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