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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中或有负债的风险防范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6-03

在股权交易中,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对目标公司和收购方造成的损失,是收购方面临的最大风险点之一。根据我们对前来咨询股权交易事宜的客户的了解,很多客户在计划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往往不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或仅调查部分内容,而对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不作调查,认为委托律师起草一份内容完备的合同即可规避股权收购的全部风险。这种想法是极不可取的,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只有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进行充分、严谨的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方能有效防范目标公司或有负债对收购后的目标公司和收购方带来的风险。本文就股权交易中目标公司或有负债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或有负债是什么?
(一)或有负债的概念
法律未对或有负债下明确的定义,财政部发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或有负债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规定:“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股权交易实务中所指的或有负债的范围大于会计上明确的或有负债。简单来说,股权交易中所称的或有负债指的是因股权定价基准日之前的原因引发的,在股权定价基准日之后由目标公司承担的,未体现在目标公司负债清单或未全部体现在目标公司负债清单上的负债。
(二)或有负债的类型
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中,有的是出让人和目标公司在股权交易过程中披露的,也有的是未披露的。未披露的或有负债中,包括出让人刻意隐瞒的或有负债、因为对目标公司管理不善而不知情的或有负债、因存在侥幸心理而认为债务不会实际发生的或有负债。
不论是否进行披露,从负债发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股权交易中的或有负债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 对外担保
目标公司可能会在股权定价基准日之前的经营过程中给其他主体提供各类担保。对外担保作为或有负债的一种,是由过去的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是否会实际发生,取决于被担保人主债务的履行情况。
2. 因违法违规行为及民事责任产生的或有负债
目标公司可能因为股权定价基准日之前的逃税漏税、破坏环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产生负债,也可能因之前的合同违约、侵权等原因产生负债。
3. 因未决诉讼、仲裁产生的或有负债
目标公司在股权定价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但尚未取得最终判决、裁决的,目标公司无法明确是否会实际发生债务以及债务的金额,也属于或有负债。


二、如何在股权交易中发现或有负债?

在股权交易中,收购方可以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就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及其他事项进行摸底。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内容和方式与负债的调查内容和方式是类似的。但是,相比于负债,或有负债往往较难被发现并加以判断,因此调查目标公司或有负债需要开展更加细致和全面的工作。调查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主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阅资料

查阅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其他渠道查询到的资料,是调查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主要方式。

1. 查阅目标公司债务和对外担保清单、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各类合同、企业信用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合同履行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有助于发现目标公司或有负债。

2. 查阅目标公司受到税务部门、环保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追缴、行政处罚的相关资料,可以了解目标公司曾经受到调查、追缴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因,可以判断目标公司被收购后是否存在再次受到调查、追缴以及行政处罚的可能性。

3. 查阅目标公司参与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资料,可以对目标公司未来因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而产生债务的可能性加以判断。

4. 查阅目标公司其他资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情况。

(二)走访和访谈

1. 向税务局等主管部门走访,可以了解目标公司因欠税、违反法律法规而发生的或有负债。

2. 向重大合同的相对方进行走访,可以了解目标公司因合同违约等原因发生的或有负债。

3. 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管或主要负责人员进行访谈,可以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判断目标公司已披露的债务数额是否合理,进一步判断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情况。

4. 对目标公司的职工进行访谈,可以了解目标公司劳动用工情况,并判断未来是否存在由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导致的或有负债。

(三)债权申报

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发布公告,要求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与登记,在一定程度也能查清目标公司或有负债。

股权交易中如何防范或有负债风险?


(一)防范或有负债风险的原则

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或有负债,都在客观上造成了目标公司股权价值的虚增,因此面对或有负债给收购方带来的风险,原则上应当由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防范或有负债风险的方式

1. 明确约定赔偿责任

股权交易双方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论是目标公司是否在交易过程中对或有负债进行披露,在股权定价基准日之后目标公司或有负债转化为实际的负债达到一定数额的,由转让方向目标公司或收购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或有负债的不确定性,实践中若要求转让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虽然对收购方最为有利,但往往会受到转让方的抵触,导致交易无法达成。因此,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或有负债的责任期限、责任限额、豁免数额等条件。

2. 保留部分转让价款

股权交易双方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保留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用于扣除转让方应当支付的赔偿款。

3. 由转让方提供担保

股权交易双方可以约定由转让方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担保,由转让方或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4. 放弃或中止收购

若通过调查发现目标公司或有负债金额及发生可能较大,对收购方来说风险过大的,可以考虑放弃或中止本次收购。

现实中,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巨大的损失。在股权交易中,对或有负债的调查因目标公司的配合程度和目标公司本身的管理方式、业务类型等事项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果。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收购方可以采取原则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但或有负债存在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只有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才能更好地风险防范和促成交易。因此,收购方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与到股权交易中,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为收购方防范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

希望本文对计划收购股权的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咨询股权交易其他问题,欢迎向本所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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