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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目的是用于自身和家庭居住,但当今社会房价居高不下,近年来房价略有跌势但仍令消费者望而却步,有的消费者穷尽一生的收入和整个家庭的积蓄购买房屋,使得自身背上沉重的贷款负担。鉴于此,在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前提下因开发商涉诉导致所购房屋被查封,如不给予买受人特殊保护,将会危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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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商品房消费者条款)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
1.尽早办理房屋网签;
2.如购置期房,尽早办理预告登记;
3.如条件允许,做好买卖合同相对方的背景调查;
4.保留好支付凭证并及时索要发票。
结语: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时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是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保护。现有法律已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撑,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尽到审慎义务,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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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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