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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经营不善房屋被查封,房屋买受人如何救济?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6-03

前言: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目的是用于自身和家庭居住,但当今社会房价居高不下,近年来房价略有跌势但仍令消费者望而却步,有的消费者穷尽一生的收入和整个家庭的积蓄购买房屋,使得自身背上沉重的贷款负担。鉴于此,在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前提下因开发商涉诉导致所购房屋被查封,如不给予买受人特殊保护,将会危及社会稳定。

如开发商因另案成为被执行人,消费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在商品房预售的交易模式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房屋价款--办理过户登记周期间隔较长,在此期间内,如开发商因经济纠纷成为另案的被执行人,此时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可能被开发商的债权人查封乃至于被评估拍卖,导致购房者买卖合同目的落空。

如遇所购房屋被查封,消费者采取的救济手段
(1)积极向执行法院递交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2)如执行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在驳回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零三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商品房消费者采取救济措施的法条支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商品房消费者条款)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何尽可能避免所购房屋被执行


1.尽早办理房屋网签;

2.如购置期房,尽早办理预告登记;

3.如条件允许,做好买卖合同相对方的背景调查;

4.保留好支付凭证并及时索要发票。

结语: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时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是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保护。现有法律已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撑,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尽到审慎义务,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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