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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业公司在服务中承担哪些责任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6-03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对物业行业来说,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满意度和稳定性作为评价物业服务的重要指标已成为行业共识。特别是在互联网技术和利好政策的加持下,物业行业如今更趋向于多样化经营、智能化管理和高品质服务,那么,物业在提供服务时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楼上住户装修导致漏水,物业要负责吗

要看物业是否履行相应义务
未履行义务丨物业赔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装修事项提示、监督义务,应对受到损失的业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业主不当装修丨业主赔
如果房屋损失是楼上业主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更改主管道等不当装修行为导致,应由楼上业主负责维修并赔偿损失。
履行义务丨无法律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管理、维护义务,需要做的是积极协调相邻业主解决问题,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法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合法吗?


1.业主要积极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物业公司要采取合理的物业费催交方式。
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公司合理催交物业费的方式,即“催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物业公司禁止采取违法的物业费催交方式。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这是因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仅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通常会代收水电供暖费,但这不意味着物业公司享有供水供电供暖权,因此物业公司并无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暖等方式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
4.如果物业公司在催交物业费时采取了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违法方式,而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据相应的证据向物业公司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6.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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