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971-8210311
引言
随着用户的增加,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直播打赏已成为直播行业盈利的重要渠道。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各类问题也不断涌出,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打赏的行为频频发生。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网络平台对直播主播进行大额打赏,配偶可否要求退还?不妨看看本篇内容。
典型案例
1、陈某在某平台观看直播时结识了主播A,开始不断在平台充值以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A,后续二人添加微信,陈某还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A转账三万余元。由于打赏、转款的金额逐渐增加,陈某只能挪用与妻子钱某共同经营的店铺的营业收入。妻子钱某发现后将A与A所在的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80余万元。经法院查明,陈某与A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法院认为,陈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且共同经营商铺,商铺收入自然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未经钱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打赏网络主播A,并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不仅侵犯了钱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故钱某有权请求A返还相关财产。后因开庭前双方同意进行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意见一致,由A返还扣除直播平台分成后由钱某打赏、赠予的、A实际收到的20余万元。
2、俞某与柴某于2007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后柴某罹患癌症,于2020年2月1日去世。生前,柴某注册成为某平台的会员,通过自己充值近40万元人民币、由他人代充值等方法,共兑换4099880个平台虚拟币,加上网站活动赠送等其他方式换取的平台虚拟币,柴某于2017年8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于平台虚拟币换取道具并对该平台的主播共进行19933次打赏,打赏额共计4104845平台虚拟币,其中,打赏给该平台主播程某共10319次,总计3437708虚拟币。俞某将程某与其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柴某对程某的打赏并不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征,实际上本案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柴某与平台签订协议成为会员,享受会员的增值服务,通过在平台充值获得虚拟币换取道具对主播进行打赏,并非直接打赏现金。在为主播打赏的同时,观看了主播的才艺、享受了情绪价值等,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并非无所得。另一方面,柴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自己选择消费的种类和方式。同时,柴某在平台上的充值打赏方式具有时间长、但每次金额较少的特点,符合消费行为的特征,也因此平台无法预见柴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进行阻止。同时,俞某在两年多时间内,对柴某任意使用夫妻家庭财产的行为并未有所管理和阻止,事实上对柴某在平台的充值和打赏行为予以一定程度的放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俞某全部请求。
争议焦点
一、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
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在学界与实务界都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是与主播的赠与合同,即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打赏的观众将基于对当前直播内容或者主播的表现而进行自愿打赏,实际上彼此之间的义务不构成对价。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直播打赏的行为性质是服务合同,即全部或者部分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根据笔者对现有案例的检索,实践中多数判决采用服务合同说的观点,认为用户与平台缔结网络服务合同,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内容、充值服务等一系列综合服务,用户享受平台提供的服务和内容,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即充值;向主播发送平台设定的虚拟道具,即打赏。充值与打赏是一个完整的消费以获得服务的行为,而非赠予行为。
二、配偶单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直播打赏的行为效力
1. 须判断打赏金额是否处于合理消费范围,不得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使用用户消费与娱乐的途径均发生转变,网络消费已成为新兴的主要消费方式,观看网络直播也逐渐成为人们喜闻乐见的消遣方式与娱乐途径。因此,由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进行合理范围内的消费是实行共同财产处分权的合法、有效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实践中,法官会对“挥霍”如何认定进行多方面的考量,包括充值打赏的金额大小、频次、平均周期以及家庭收入状况等方面,并非单单以累计消费总额进行判断。
2. 须判断打赏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以发展不正当关系为目的进行网络直播打赏已经突破了单纯的消费行为,例如案例一中的场景,陈某与婚外第三人A存在借打赏名义进行维持不当关系、赠予财产的事实,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若在存在婚外第三人以发展暧昧关系、线下见面等筹码诱导一方进行打赏,也会影响打赏行为的性质与效力,须综合考虑。司法实务中须核实各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
因配偶直播打赏导致财产权利受损的救济途径
若根据上述规则认定配偶打赏金额巨大、打赏模式远超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合理范围,那么打赏行为可能会构成无权处分。或是打赏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这两种情况下作为接受打赏的婚外一方便不具有获得打赏财产的合法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向被打赏人追回其取得的不当得利。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照第一款规定的“挥霍”情形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若夫妻双方因一方进行巨额直播打赏产生离婚诉求,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对于无过错方权益进行保护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方配偶少分或者不分,并请求损害赔偿。
结语
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配偶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巨额打赏而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具体的法律关系需要依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需要提示的是,已婚人士的打赏并不再是简单的无条件可以请求返还的个人行为,接受直播打赏也不再是获得收入的互联网“法外之地”。直播平台、主播和打赏人都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法律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声明
1.本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2.针对个案,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