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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首封与抵押权的冲突及解决之道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5-08-19

引言

实务中,一个债务人往往有多个债权人,当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仅有的资产可能只能抵押给部分债权人。这时,对于没有拿到资产抵押权的普通债权人,即便能通过诉讼或诉前保全取得资产的首封,也会因为资产已经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而无法进行有效的处置。特别是当首封的债权人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不同法院起诉时,更会出现两家执行法院相互推诿的情况,最终导致执行陷入僵局。以上情形应当如何处置,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

执行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原则及冲突形成

执行中首封法院处置优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中第九节,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第56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依据以上规定,执行程序遵循的是“首封处置优先”的原则,即拥有首封权,就相当于对资产享有首先处置权。

首封法院的行权障碍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执行程序中首封法院债权人在其行使处置权后又要被迫接受轮候查封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影响其债权实现而怠于行使处置权。

轮候查封抵押权法院行权障碍

在人民法院财产首封优先处置的前提下,轮候查封的抵押权人因没有处置权,只能苦等在前顺位的债权人放弃权利后方可申请处置该财产,因此形成了实务中各执行法院之间有权处置的没动力处置,有动力处置的无权处置的执行困局。

执行程序中首封和抵押权冲突解决

基于上述问题在现实中引起的诸多争议,2016年最高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方式对首封和抵押权冲突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具体如下:

首先,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通过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执行程序中仍然保留了首封法院处置优先的原则,但同时也加入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例外的情形,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优先债权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2.优先债权已经入执行程序。3.首封法院查封超过60日。4.首封法院就该财产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四者缺一不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批复中对此采用的是可以要求移送执行而非应当,由此可见,对优先债权法院而言,是否申请移送执行是权利而非义务,且移送的性质为法院内部协调,如优先债权法院不同意主动商请,当事人并无其他复议或主张权利的渠道。

其次,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对移送执行的相关流程做了规定:1.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2.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3.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由批复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移送执行的本质是首封法院将财产处置权移送至抵押权法院,并不改变债权清偿顺序,在解决首封法院怠于行使财产处置权的同时,最大程度保障了各债权人顺位查封的权益,兼顾首封和抵押权矛盾化解和各顺位查封债权人的利益,使执行程序中财产处分更顺利的进行,达到保护各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最后,批复第四条对移送执行中产生争议做了相关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批复不仅对移送中的争议解决提出了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法院的处置办法,更通过上级督促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的方式做到了对执行法院的优先监督。

笔者意见

执行中首封和抵押权的矛盾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涉及到多个债权人的利益及权益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已经解决了执行程序中首封法院与抵押权执行法院之间的矛盾冲突,也使很多财产处分落到了实处,但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需要补充的地方。比如首封法院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如何商请移送,又或者优先债权大于处置财产变现价值时首封法院如何获得补偿等等。总而言之,解决首封法院怠于行使处置权的问题是彻底化解首封法院与抵押权等优先债权执行法院间矛盾的最根本问题,仍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不断摸索创新,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新的思路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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