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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借贷是常有的事。为了确保债务的正常履行,经常会请求保证人签字担保。然而,很多人对担保的法律责任并不了解,对于“保证”与“担保”之前的区分不清楚,往往在签字时轻率从事,最终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此,向大家介绍自然人签署保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担保与保证的区分
1、担保制度简介
担保,即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其核心主要是通过增加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或用某一特定、明确的财产作为专供清偿债务的标的,来担保债权的最终可实现。担保在大类上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严格来说也属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即保证,可以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分担保、保证、担保物权
由于在日常用语中,保证与担保似乎并无较大区别,但在法律上两者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直接规定保证与担保的区分,因此先对“保证”与“担保”在法律上的区别作出区分。
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中,规定担保方式为“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时在第六条中规定保证的内涵“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则保证为担保的一种,是因保证人自身信用而提供的担保,这一区分也成为人们长期所接受的观念。
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在第二篇“物权篇”第四分篇中专门规定了“担保物权”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该规定在“物权篇”,因此担保物权的规定已经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
而对于“保证”,则在“合同篇”中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该规定也大致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保证”的定义相同。
初步来看,由于担保制度既有物权方式也有债权方式,因此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分别规定在“物权篇”与“债权篇”中,且规定方式为“保证合同”与“担保物权”并未直接揭示保证与担保的概念区分。
但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中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条即明确规定“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因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现有法律规定并未推翻《担保法》中保证系担保制度的一种这一常见观念,担保、担保物权、保证三者的关系是:担保物权与保证是并列关系;系不同的担保方式。但保证强调的是保证人自己履行或承担责任,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人保”;“担保物权”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物保”。
3、自然人保证的内涵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将本篇文章所讲述的内容限定在自然人签订保证合同应注意的相关法律知识,也即自然人的保证自然人保证,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了较重的责任,因此应了解并重视成为保证人带来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权利。
二 自然人保证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保证合同及合同内容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一般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由保证合同约定。未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限内,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一旦超过保证期限,保证人的责任将自动解除。
2、保证人的一般与连带责任
对于保证人来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这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根本区别,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选择让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让保证人承担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设立的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必须通过明确约定的书面方式,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三是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债务人,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二位的责任。
若无书面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如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责任等类似内容。应被解释为连带责任,因此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签字时应注意有无特殊约定;防止承担较重责任。
3、反担保
反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旨在保障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够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通常发生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为确保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进一步担保;此处反担保不仅限于保证,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权。
三 保证风险的防范
基于以上法律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保证自身权利:
第一、明确保证范围和期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的范围和期限,避免未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第二、了解债务人情况:在提供保证前,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债务情况。确保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此情况下还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谨慎签字:在签字前,仔细审查合同中承担保证的范围、期限、类型等,避免在未全面了解情况下盲目签字;第四、保留证据:在签署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转账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四 结语
保证人提供保证,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保证人以自身财产承担债务,对保证人有较大负担;因此保证人应充分了解成为保证人所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并且详细约定保证条款,谨慎行事,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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