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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公司(甲方)与河南B公司(乙方)签订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专利许可使用费405万元,乙方拒付入门费或专利许可使用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乙方延期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每逾期一天要支付给甲方使用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乙方应另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乙方拒付许可使用费,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的涉案合同;2.判令河南B公司向上海A公司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专利许可使用费405万元;3.判令B公司向上海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及第585条的规定,可能同时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所以,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是要二选其一还是同时主张,笔者在此进行简要分析。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区别和联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定金责任等。在本文中,笔者简要分析违约金支付和赔偿损失的适用情形。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按照设定目的分类,存在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种。其中补偿性违约金旨在填补守约方损失,惩罚性违约金则是不以实际损失发生为前提的协商一致,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违约金制度设计初衷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功能为辅助。二者并非泾渭分明,需要结合约定的违约金目的、金额或计算方法综合判断是补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系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的,要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违约金的约定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价值,而约定损失赔偿仅是为违约行为发生后方便计算损失赔偿数额。
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二者能否同时适用,因法律未禁止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同时适用,若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二者同时适用。但需说明的是,当违约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均指向同一违约行为且同时适用时,仍应受到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限制,以实现合同的实质公平。
但是上海A公司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根据《民商事合同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对于已经向违约方进行释明但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一般不予主动调整。但是按照约定违约金标准判决将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调整。故该法院最终未支持上海A公司要求河南B公司支付2年的专利使用费,仅支持了500万元违约金作为直接经济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
那对于已经获得支持的损害赔偿数额,但该数额低于违约金的,在庭审中守约方认为损失赔偿数额大于违约金数额,选择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诉讼请求变更,是否可以得到允许。理论而言是可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在违约方违约的情况,基于《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民法典》第583条及第585条的规定(原《合同法》第107条及第114条)产生违约金请求权,二者虽然请求权基础不同,但均是为了解决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守约方根据法庭查明违约方违约的事实,有权变更诉讼请求,从损害赔偿请求权变更为违约金赔偿请求权,如此既能减轻当事人诉累,实体解决当事人纠纷,又有利于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节约司法资源。
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对于合理分配违约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需要正确理解和应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制度,防范合同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不断加强风险防范能力,注重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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