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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10-29


导读:

在人生的诸多重要决策中,购置房产无疑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环节。它不仅是个人资产积累的重要一步,更是对未来生活品质与家庭幸福的深远投资。然而,房地产市场复杂多变,购房流程繁琐且充满挑战,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法律纠纷、经济损失或心理挫败的困境。因此,了解并掌握买房子过程中的关键注意事项,对于每一位购房者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文旨在梳理购房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帮助购房者规避潜在风险。


购买一手房注意事项

是指首次登记的房屋,经过第一次交易完成物权转移,即开发商首次出售的住房。

(一)认购书

是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之前签字确认的合同文件。如果买受人对某房屋有购买意愿,可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交纳部分定金(不超过购房款的20%),开发商将在一定时期内为买受人保留该房屋,不再售与他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一般只约定房屋面积、位置、单价、总价等。
房屋买受人应注意《认购书》条款与购房合同条款不一致时的法律风险。若已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以该合同为准;若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没有依据《认购书》约定的实质内容制定合同,例如:擅自更改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则认定开发商违反《认购书》约定,房屋买受人有权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了认购定金,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开发商需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卖合同
  1.内容审查
(1)交房日期
部分房屋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房日期,对此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确约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同时约定开发商到期不能按时交房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2)明确房屋面积、户型等
     买受人应当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户型、位置等与《认购书》是否一致,房屋面积是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
(3)空白条款
     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统一版本,有部分条款是与买受人自身不相符,对于这部分条款买受人应当与开发商进行确认后填写或无特殊说明的情形下划斜线表示。
(4)计价方式与总价款

作为房屋买受人,最为关心的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那么在合同中就要重点关注计价方式和总价款,明确规定每平方米的价格及包含的其他费用(如物业费、暖气费、水电费等)、购房款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付清等。

2. 备案登记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预售合同》交给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便于主管部门掌握房屋交易信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此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是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在进行备案登记时,其特定范畴明确限定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流程,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

3. 预告登记

是房屋买受人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暂时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保障购房人权益,买受人就尚未建成的住房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来限制开发商对已预售商品房进行处分。

预告登记可以有效防范房屋过户期间存在的法律风险,避免一房二卖情况产生的法律纠纷。办理预告登记后,购房人作为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享有法定权利,出卖人无权将房屋另行卖给第三方,买受人可以顺利实现过户。

(三)房屋过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不能交付使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若交付的房屋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也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因开发商原因买受人未及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收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

是指已经被购房者购买过并持有的住房,一般从房屋所有人或中介处购买。二手房买方与卖方所涉及的风险大部分与商品房买卖一致,由于是二手房买卖,实际买房过程中产调是较为重要的风险防控手段。

(1)房屋所有权人。   

调查核实产权人及配偶是否涉诉、是否为失信执行人,房屋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

(2)交割风险。   

出售方应在房屋交接前确保房屋内户口已全部迁出,交易双方可约定房屋内户口的迁出时间和违约责任。如有必要可约定适当的户口迁移保证金。交接房屋时注意查验房屋内部情况,结算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

(3)承租风险。   

若买卖房屋涉及承租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故买受人应要求出卖人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4)中介风险。   

中介承担的风险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有可能承接买卖方双方风险,如签合同前没进行产调,未披露查封,就签定金合同,由中介担责。
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买受人可以不支付中介费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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