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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代持的含义
是指实际出资人不愿或不便将自己的股东身份登记在公司的公示信息中,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约定,以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作为股东进行登记,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一种“隐名出资”的方式。
二、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1.一般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即不存在无效情形时,股权代持协议应认定有效。但该协议仅约束合同的相对方,即隐名股东及名义股东,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为民事法律行为,自然要受到《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的限制。出现了上述三条的无效情形,股权转让协议当然无效。
3.特殊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1)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行为涉及有关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关系到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可能无效。
(2)公务员
公务员可以作为隐名股东投资入股公司,但不能进行工商登记,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原则上是有效的,公务员可以就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应的投资利益。
特别注意:公务员的隐名股东身份一旦被披露,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情形。并且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管存在损害公司及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公务员可能面临无法直接维权的情况。
三、股权代持风险
1.对隐名股东
可能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名义股东滥用表决权、由于名义股东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名义股东意外死亡,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无法显名等法律风险。
2.对名义股东
若隐名股东没有按协议实缴出资或出资不实,名义股东可能被要求补足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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