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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款作为新增内容,紧密衔接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在此框架下,公司不仅是一个法律实体,更是一个拥有独立身份与信誉的实体,其名称权作为身份识别与信誉承载的重要标志,理应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在商事活动中,公司名称远不止是一个简单的符号或称呼,它蕴含着公司的历史积淀、品牌价值、市场定位以及消费者对其的信任与期待。因此,保护公司的名称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其商业信誉、品牌形象以及由此带来的市场竞争力。
这意味着,任何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篡改、冒用或毁损公司名称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对公司名称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这样的法律保障,旨在营造一个公平、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确保每一家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有效维护,进而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依据: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还可能成为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有助于维护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依据该条的规定,我国公司的经营范围在一般情况下,是依据公司章程来设立的,即依申请设立。股东或发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市场需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但是,如果经营范围中包含了需要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那么这些项目的经营范围就是依据批准来设立的。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从事这些特殊项目的经营。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首先,该条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主体。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意味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随意指定,而是必须依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具体来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或经理中的一人担任。这取决于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股东或发起人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选择适合的董事或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
其次,该条还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制度,这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人员离职但法定代表人不能涤除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这意味着,一旦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提出辞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也将自动终止。这有助于避免在人员离职后,原法定代表人仍继续行使职权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规定确保了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能够及时填补空缺,避免公司运营受到影响。同时,也明确了公司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时间限制,有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增的法定代表人辞任制度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人员离职但法定代表人不能涤除的问题。这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市场秩序,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红色部分为新增或变化部分
法律硕士学位,现服务于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治理模式设计、公司风险防控、股东权益、投融资等)、金融、票据、合伙、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法律诉讼事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法律培训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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