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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你是否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转移财产、高买低卖等行为影响自身合法债权无法实现而苦恼?现不妨来了解下合同的保全制度。合同的保全,本质为债的保全,即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未增加而给债权人债权带来损害,债权人可以采取代位权或撤销权方式以保护其债权。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刨析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的基本原理、成立条件、当事人及管辖、法律效果等,为债权人实现自身合法债权提供参考。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原理
1.含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之权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均合法且到期。
其中,这里的“权利”包括债权本身或者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力。即无论是公法上的债权(税收债权)还是私法上的债权(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担保人追偿权之债等)均可以成为代位权的基础。
注:①所有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因第三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无所有权取得依据,完全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解决。若第三人取得债务人财产有合同依据,债权人亦可通过撤销权之诉等法律途径否定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原因行为。
②继承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因继承权系综合性权利,既有财产性,也有人身性,并且人身性系前提。因此按通说认为,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的继承权主张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未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均构成“怠于行使”。如果债务人已经对其相对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债权人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得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此时,债权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或经执行程序救济。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二者必须有因果关系)
(4)债务人的权利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确定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和管辖
1.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被告:债务人的相对人
第三人:债务人
2.管辖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的相对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不得以仲裁条款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裁判五[3]要点:在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因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不影响法院受理案件,但已经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存在过错,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即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遵循谁起诉谁收益原则。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的发生要合法,赌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因其自身原因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2.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的恶意。
(1)在无偿行为情形下,不要求债务人具有主管恶意。
(2)在有偿行为情形下,要求债务人具有主观恶意。
3.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
如: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假离婚逃债、净身出户)、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恶意串通后的事后担保、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低卖、以不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且转让人明知高买、无偿转让财产(赠与或遗赠)。
4.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即导致自己陷入无资力而无法清偿其债务/因果关系)。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和管辖
1.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2.管辖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法律效果和期间限制
(1)法律效果
①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一经被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受益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②债权人可以请求受让人(受益人)将所获利益返还债务人,而非直接返还给债权人。
③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2)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制度的价值在于,它为合同责任的实行提供了物质基础,保全了作为承担合同责任基础的责任财产,为将来的强制执行做好了准备,否则如果债务人任意处分责任财产而无限制,那么合同责任也将无用武之地。同时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关系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为一定给付,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在合同关系中既不需要承担义务也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须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主张或者请求,其法律效力已涉及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合同保全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怠于向其相对人行使权利、实施诈害自身合法债权等行为的,提起代位权、撤销权之诉前应当充分考虑是否符合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成立条件,并及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自身合法债权提供保全措施,防止合法利益损失扩大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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