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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12-16

前言: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中针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其在公司当中的控股地位,行使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在旧的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指纵向的人格否认制度,即是公司和股东纵向上的法律关系,而在新的公司法中,横向人格否认制度针对的是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之间关系,这一条款的新增,无疑是对公司债务人和对公司的保护。



一、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内容

概念

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是2024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中新增的内容。具体内容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体及混同认定

《九民纪要》第十一条规定的‘主体’,指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但从文义解释上来看,公司法对主体进行了限缩性的解释,因为在实务中,往往会出现控股股东是代持股,或者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出现该股东亲属、朋友的姓名,这使得,在认定公司股东的真实身份时,实务中就会有较大的困难。

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区别

控股股东是指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50%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拥有一家公司控制权的股东,能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实际能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控制人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定是实际控制人。而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主要区别即在于两者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前者间接持有,而后者直接持有。

财务混同认定

财务混同,是认定法人人格否认当中混同定义的最根本的要素。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也会在财务混同方面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实践中公司的财产混同可能表现为:公司的银行账户、会计账簿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流水信息无法明确区分,公司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及财务记录,公司与股东或与公司之间内部进行大量交易,利益一体化,使一公司的财产或盈利转化为他公司的资金,资金在公司之间随意流动等,这些都是属于财务混同。


三、案例引导

2013年1月3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第15号指导案例,即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确立了关于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裁判观点:即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指导案例开了我国关联公司横向人格否认之先。



结语:

司法实践中针对于这一新条款,笔者认为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应用,首先是主体的确定。债权人在起诉时,可以先行判断是否可以将对方的关联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可以增加执行程序中财产可执行的较大可能性。其次,交易双方可以提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查询网站,查询对方的股东分支情况、关联单位信息、股权的变更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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