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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认定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10-22

市场经济主体为保障债务履行、确保债权实现,在交易过程中往往约定了形式多样的增信措施,债务加入便是此类措施的一种。由于之前《合同法》对债务加入的规则并无规定,导致实务中对此类情形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欠缺明确裁判依据。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纳入并存的债务承担,对债务加入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


《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加入的概念


根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学理上称为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学理上称为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三、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该债的关系来承担债务。

3.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

4.将此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在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原债务人并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担债务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不仅对债权人没有风险,反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因此,在债务加入的情形下,无需同债务转移一样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况下,就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约定不明时的裁判规则


司法实践中,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债权人约定加入债务时,并未明确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关系,该如何认定债务承担的性质。


人民法院观点: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偿还,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双方没有约定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其他证据或行为表明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独立承担原债务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并存式债务承担,即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参考案例(2019)法民再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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