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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H酒店与S公司签订《酒店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S公司为H酒店安装酒店智能弱电系统,具体工程项目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客房控制系统、门禁系统等软硬件设备。施工过程中S公司在未告知H酒店的情况下,自行为该设备的运行设置了具有一定使用时限的临时注册码,临时注册码到期后,如不及时更新,会导致酒店客房断电,房间不能正常用电。
2017年5月,工程竣工投入使用。使用期间H酒店客房多次出现大面积停电,导致酒店出现客户投诉、部分客房无法正常出售等问题。为此,H酒店多次与S公司沟通系统断电原因及维修事宜。2017年10月,S公司在给H酒店发的《催款函》中明确陈述:“为保持我们双方的友好合作,本项目部与公司总部以及各供货商积极协调,尽量确保工程各系统的稳定运行,并及时提供售后各项服务。现因贵司严重拖欠工程款,且无法给出明确的付款时间,我项目部已无力周旋,特请贵司尽快支付工程款以免供货商再次对系统进行干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因工程款拖欠而导致的系统停机所产生的后果我司将不予承担,特此告知。”
2018年10月,经多次沟通未果后,H酒店以S公司非法控制其酒店智能弱电系统导致客房停电为由将S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17 年7月至2019年6月的经济损失243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 S公司当庭承认,酒店断电系由弱电系统中设置临时注册码导致,目的是促进工程款的回收。
庭审中,经H酒店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就酒店弱电系统断电原因及H酒店的损失额分别进行鉴定。经鉴定,酒店客房长期不能取电系硬件故障导致,酒店部分客房出现随机性不取电系主控内房间可用时长在不同时间耗尽导致,属于系统问题,非远程人为控制结果,并指明,随机性不取电问题可通过厂家或承包方发送性注册码解决。
同时,经会计师事务所所鉴定,因断电给H酒店造成的损失额为142万余元。
第一,S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酒店客房插卡不取电有两个原因,一是硬件问题,二是软件问题,两个问题均不是S公司可远程操控的。同时,2018年9月客房停电系客房管理系统临时注册码到期导致,并非其远程侵权造成,且H酒店客房管理系统为酒店内部局域网运行,S公司不可能远程操控,因此S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H酒店要求S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S公司并无侵权的故意。
S公司未提供性注册码的原因是H酒店未支付工程尾款,如H酒店及时支付工程尾款,将会解决因临时注册码导致客房插卡不取电的问题,因此H酒店的损失系其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与S酒店无关。
第三,H酒店并未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证明其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对H酒店损失额进行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均为酒店员工手动记录,这些记录不具备真实性和客观性,且H酒店提供的客房断电经营台账系最终整理所得,并非每天的客观记录,因此据此做出的鉴定意见和结论也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无法证明H酒店的实际损失,H酒店应提供详细的入住记录、退房记录、退款证明等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
第四,因H酒店未及时止损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不属于S公司责任范围。
H酒店在损失发生后并未积极履行维保义务,导致损失持续扩大,对于因H酒店未履行维保义务导致的损失不应由S公司承担。
第一,H酒店S公司在未向H酒店告知的情况下,私自为客房管理系统设置临时码,以达到胁迫H酒店支付尾款的行为既然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又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S公司在庭审中承认造成H酒店客房大面积停电的原因是S公司在酒店智能管理系统中设置了临时注册码。对于该事实, S公司在向H酒店交付产品时并没有说明,直至案件一审期间才告知H酒店客房大面积停电是临时注册码未及时更新导致,并且S公司对其提供的客房管理系统没有尽到说明和指示义务,故该系统属于缺陷产品。
同时,自该系统交付时,H酒店已经享有该系统的所有权。S公司私自系统设置临时码的行为严重侵权了H酒店正常使用该系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第二,S公司具备侵权的故意。
根据双方往来函件及微信聊天记录,S公司有以通过给H酒店的客房管理系统设置临时注册码的方式迫使H酒店支付尾款的意思表示。同时,S公司实际实施了以控制H酒店客房管理系统的方式威胁H酒店支付工程尾款的侵权行为意思表示,具有侵权的故意。
第三,H酒店已经积极履行维保义务。
法院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发现全国只有杭州的一家公司具备鉴定该系统的资质,这间接证明该系统维修专业性强、难度大。S公司主张H酒店应积极履行维修义务,是对H酒店的过分苛责。H酒店在客房断电后积极联系S公司,沟通协商系统修复问题,已经履行了维保义务。并且该系统自交付时就设置了临时注册码,属于缺陷产品,S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与H酒店是否履行维保义务没有关联性。
第四,S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系因S公司未在向H酒店告知的情形下,为保障工程款收回而在H酒店弱电管理系统中设置临时注册码,导致H酒店客房出现随机性断电情况而引发的纠纷。S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形下私自设置临时注册码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加重了H酒店获取系统所有权的义务,且该行为给H酒店造成该系统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因此依据法律规定,H酒店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依据(2021)青01民终2134号案件中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H酒店客房长期插卡不取电系系统硬件故障导致,该硬件故障应当属于产品本身缺陷,因此H酒店有权要求S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H酒店已经充分尽到举证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关于不取电房间的时长明确表述:“由于数据库内最早的主控通讯数据为2020年2月27 日,要通过主控与服务器之间的通讯数据来分析各个客房自2017年投入使用起因时间耗尽而不取电的时长已无可能。因此,由于数据内无客观数据,已不具备鉴定条件”。
该鉴定意见可以看出,通过客观数据证明H酒店的经营损失已不具备可能,现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只有、也只能是H酒店的经营台账。同时,法院也已查明客房管理系统数据提取困境并非H酒店所致。
其次,客房因大面积停电无法办理入住,也无法进行网上销售就是H酒店所遭受的实际损失。S公司提出应提供详细的入住记录、退房记录、退款证明等是对H酒店举证责任的苛责,H酒店无法查明有多少人因为客房未进行网上销售而放弃入住,亦不可能记录有多少人因客房不取电而未办理入住,因此H酒店已充分尽到举证责任。
(一)H酒店发生断电系S公司过错导致,H酒店损失与S公司过错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S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H酒店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表现为其经营的酒店发生停电或客房插卡不取电,包括大范围客房停电、客房插卡长期不取电、客房插卡随机性不取电。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对酒店客房发生大范围停电系临时注册码到期造成均予以认可,对《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亦予以认可。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为:案涉酒店客房长期不能取电系硬件故障导致;部分客房出现随机性不取电系主控内房间可用时长耗尽导致,属于系统问题,非远程人为控制的结果。在目前条件下,解决房间随机性不取电可通过厂家或承包方发送注册码来解决,故据此可以认定插卡长期不取电系硬件故障导致,随机性不取电系系统内设置临时注册码导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酒店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830万元,案涉工程为包工包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中,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前期商谈过程中向原告告知了自己或供应商将在酒店智能弱电系统中设置临时注册码,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此亦无任何约定,被告作为拥有专业技术优势的一方在明知设置临时注册码后可能出现客房大范围停电的情形下仍设置临时注册码,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过错。同时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以被告付清工程款作为提供注册码的前提具有不正当性。另正常供电是酒店运营的基本条件,临时注册码导致酒店停电给原告造成经营损失是不争的事实。综上,原告酒店发生断电系被告过错导致,原告损失与被告过错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本案中S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H酒店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原告诉求为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停止侵权,并赔偿因被告侵权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且上述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适用,本案中被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三)S公司亦认可案涉系统数据H酒店不能进行修改,故不能从案涉酒店客房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提取客观数据的责任不在于H酒店。在此情形下,H酒店以客房断电的经营台账证明其损失,应当认定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本案诉讼中,依据原告方申请对客房插卡不取电的时间和时长进行了鉴定,由于案涉酒店客房控制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无2020年2月27日之前的客观数据,导致鉴定机构对于客房插卡不取电时间和时长无法确定。被告亦认可案涉系统数据原告不能进行修改,故不能从案涉酒店客房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提取客观数据的责任不在于原告。相反,被告作为拥有专业技术优势的一方在明知数据库中数据不及时提取将被覆盖的情形下仍未及时提取,导致客观数据丢失,是客观证据丢失的责任方。在此情形下,原告以客房断电的经营台账证明其损失,应当认定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同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其在鉴定过程中对数据进行了核实,在对不能正常适用的房间类型、天数进行确定后,再根据实际营业数据等计算各月各类房型客房入住的平均价格,审计得出因客房插卡不取电导致房间不能正常入住而造成的损失,因此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损失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