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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按键精灵”类网络游戏外挂的法律责任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11-07

按键精灵创立于2001年,由福建创意嘉和软件有限公司独立运营,作为一款模拟鼠标键盘动作的软件因其稳定性好、操作便捷操作颇受网民们的喜爱,而“按键精灵”一词也逐渐成为了自动执行鼠标键盘动作类软件的代言词,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当前网络游戏外挂由单一技术型升级为复合技术型,自动操作性大幅增强,逐渐分为辅助操作类游戏外挂和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两大类,其中辅助操作类游戏外挂以“按键精灵”类软件为典型,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后,对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的罪名适用逐渐趋于统一,但辅助操作类游戏外挂始终作为网络技术产业的灰色地带,对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辅助操作类游戏外挂的“制作”到“销售”出发,浅析类型外挂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何为辅助操作类游戏外挂

辅助操作类外挂,一般是指在游戏主要起辅助操作功能的外挂程序,其并不需要对游戏程序进行修改,而是另设程序“模拟”计算机中的鼠标或键盘进行操作,为游戏用户提供使用便利、改善使用体验。其主要特征有二:一是不会突破网络游戏原有设定的规则,不会超出游戏内部对玩家的限制,而是在遵守既有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将大量烦琐和重复的操作通过外挂自动完成。二是对游戏数据不产生直接影响,不会修改、伪造传输中的数据封包,不会破坏游戏开发商为保护数据安全而设置的加密、封包技术,也不会对游戏服务器的数据进行修改,对于这类软件与其称其为“外挂”到不如称其为“插件”或许更为合适。

二、对于制作辅助操作类网络游戏外挂的追责

事实上,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了增强游戏的趣味性、可玩性,或是为了填补自身游戏设计玩法中存在的缺陷,会自行发布官方外挂,这些第三方软件挂上了官方的“免死金牌”,属于合法的网游外挂,我们所熟知的“英雄联盟助手”部分游戏中“一键扫荡”功能、“自动拾取”功能以及部分鼠标驱动中的“宏”功能其实都可以简要归结为此类软件。

而另一部分民间制作者,在设计程序代码时,参照的并非游戏程序自身的数据代码,而是依托游戏运行的客观规律,将地图、方位等游戏要素编入辅助程序的脚本,实现对个人实体操作的模拟。对于该项行为,笔者认为因为其并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并未侵害游戏程序的著作权,也没有扰乱游戏的正常运行,而是通过技术手段的研发来提升游戏操作的效率,故该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

三、对于使用辅助操作类网络游戏外挂的追责

使用辅助操作类外挂可以理解为玩家雇用了多个机器人助手帮助其进行游戏,对于网络游戏程序本身并没有产生破坏,其依旧遵循现有的游戏规则逻辑运行游戏,实质上并没有破坏游戏的公平性,更没有直接侵入网络计算机系统,没有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一般不负有刑事责任。

但使用辅助操作类网络游戏外挂可能会违反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群体签订的服务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2022)京04民终400号案件为例,王某因多次使用妨碍游戏公平性、具有作弊性质的外挂程序及相关辅助性质的外挂程序导致账号封禁,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二审法院以游戏公司封停账号行为符合协议约定,为由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故对于辅助操作类网络游戏外挂的使用者而言,其行为虽未触及刑法领域,但因该行为违反游戏公司与玩家之间的服务协议,所以需要承担违约甚至是侵权责任。

四、对于销售辅助操作类网络游戏外挂的追责

(1)销售辅助操作类网络游戏外挂的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常以:“利用互联网站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判定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辅助操作类网络游戏外挂是依托游戏运行的客观规律,将地图、方位等游戏要素编入辅助程序的脚本,其本质是实现对个人实体操作的模拟,和一般的虚拟鼠标、虚拟键盘等辅助操作程序一样,都属于计算机操作系统的软件,不是非法出版物,更不符合“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结果要素,在获得授权或许可前提下,辅助操作类外挂完全可以被视为正常的计算机操作程序,正常的被销售和购买。

那么,此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对此,答案也是否定的。即便《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扩充了侵犯著作权罪的侵权行为种类其内核依旧围绕“辅助软件突破游戏对玩家限制”这一重点内容,前文笔者已详细阐述了辅助操作类游戏外挂的基本原理,不难看出其核心内容并不满足侵犯著作权类犯罪案件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不宜视为侵犯著作权罪。

(2)销售辅助操作类网络游戏外挂的民事责任

销售辅助操作类网络游戏外挂的首要民事责任在于可能构成的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于游戏市场而言,销售辅助操作类网络游戏外挂对所寄生游戏的破坏性可能会打击正版游戏开发者和运营者的积极性,减损游戏盈利,降低整个游戏市场的产出效能和创新性。外挂用户通过外挂销售者向其有偿提供的“作弊方式”可以比其他正常用户更为迅速地获得游戏成就,损害了正常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了现有用户的游戏体验。禁止任何第三方为游戏玩家以作弊方式获取竞技优势提供便利,维护网络游戏规则的公平性是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故该销售行为其行为具有可责性,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结语

综合来看,辅助操作类网络游戏外挂的违规使用与销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的今天,更应当理性客观的看待网络游戏外挂软件,意识到其所提供的便利,规范用户使用方式,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助力游戏产业良好、有序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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