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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和《刑诉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被害人可以对以下三类案件提起自诉: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人民法院才予直接受理的案件 1、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上述案件,由于与被害人切身利益相关,《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被害人放弃追诉权,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所以,上述案件,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案件性质、情节、危害轻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讯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葦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这类案件,被害人可提起自诉,国家追诉机关亦可提起公诉。但是,在被害人选择自诉的情况下,应当尊重被害人自诉权。应当注意的是,对这类案件提起自诉,被害人需提供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如果被害人未收集到充分证据,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被害人在自身收集不到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不能因这类案件可以提起自诉而拒绝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一规定赋予被害人对自己有一定证据证明的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又不予追究的行为以起诉权,有利于改变被害人告状无门的状况,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实际由公诉案件转化而来,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对此类案件提起自诉,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的对某案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如不立案、不起诉决定书等。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