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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有利于民政部门从源头上阻断一部分冲动型离婚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从2020年年初,新型疫情蔓延全国各个城市,在实务中确实碰到了离婚冷静期后因疫情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
一、因为疫情影响,离婚冷静期经过后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是否需要重新计算的不同处理意见和政策性发展变化
1.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离婚登记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也没有规定延长、延期、中止和不可抗力。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双方亲自同时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则认定为“未申请”,“未申请”的法律后果就是“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来看,离婚冷静期并无次数限制。因此,在疫情前期,需要离婚的双方因为离婚冷静期经过后无法办理离婚登记需要重新申请。2022年1月18日针对这一问题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作出了“疫情属于不可抗拒因素,建议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的回复。
2.随着全国各地疫情不断的发生,尤其是2022年3月1日上海出现疫情严重的情况,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离婚登记办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22〕36号),明确:“因暂停婚姻登记业务办理导致当事人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适用办理期间中止。中止情形消除时,应及时发布婚姻登记业务恢复办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2022年6月1日,上海疫情得到控制后,上海各婚姻登记中心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有关函件的通知》精神,对因疫情防控暂停婚姻登记服务期间当事人无法如期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做顺延登记处理,并就有关事项发布通告,疫情封控暂停婚姻登记服务期间,离婚当事人登记期已过期,如需继续办理离婚登记的可到婚姻登记中心顺延办理(离婚办理截止日在2022年3月28日至6月7日均可办理延期)。顺延天数视原申请的登记有效期在暂停服务期间(即中止期间)的天数而定。自6月7日起,继续计算顺延天数。顺延后遇到法定节假日的,继续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全国各地婚姻登记中心陆续针对离婚冷静期经过后无法办理离婚登记做出相应顺延办理的规定。
二、青海省各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中心对疫情期间离婚冷静期经过后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的处理政策
笔者从青海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根据青海疫情现状和青海各地婚姻登记中心反馈的申请离婚的登记实际情况,从2021年年底开始,青海省民政部门各婚姻登记中心对在疫情封控暂停婚姻登记服务期间,离婚当事人登记期已过期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的,如需继续办理离婚登记的可在双方疫情解除后十天内到婚姻登记中心办理顺延,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双方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途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可以推算:一对夫妻在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短31天可离婚,长60天可离婚。但离婚并非只有去民政机关协议离婚一条路,双方还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对婚姻问题,小孩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都能达成协议,去法院诉讼离婚也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另外一条途径,离婚诉讼一般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一般情况下会在3个月内结案,如果双方能够在诉讼中调解结案,那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会更短,有的离婚案件可以在一个月内的时间正常结案,而且在疫情期间,各级人民法院都采用线上和微信小程序处理双方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离婚案件和其他民商事案件,提高了办案效率,及时处理双方争议,使疫情带来的影响降到低。因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可选择适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