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服务热线:0971-8210311

从大通县“安某某性侵幼女案”浅谈性侵未成年人问题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3-03-10

大通县人民法院在2023年2月8日审结的“安某某性侵幼女案”在省内引起了较高的关注度,年过七旬的被告人安某某自2020年4月至2022年2月不足两年时间内对不满十周岁的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和猥亵行为。大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安某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的规制


根据最 高检在2022年5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60553人,其中对性侵犯罪提起公诉27851人,占比约45.99%。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了震慑此类犯罪,一直在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整治力度

1.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从重惩处的具体情形。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公安部和两高都强调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1.2021年7月,中国最 高人民法院、中国最 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明确,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意见提出,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2.2022年2月23日,最 高检在举行的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到要保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最 高检将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加大惩治和预防性侵犯罪工作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办理性侵犯罪案件司法解释、办案规定和从业禁止规定,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要加大对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等犯罪打击力度,保持严惩高压态势,最 大限度遏制和减少性侵犯罪发生。2022年6月央广网报道,公安部从重从快打击性侵、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大力推广侦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取证”工作站(中心),会同最 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等9部门推进《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维权困难的原因


(一)未成年受害人的特殊性

即使法律在不断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还是存在维权困难的情况,其原因是多层次的。因为未成年受害人因为性教育的缺失而无法确切理解性行为本身对于自己的意义。因为对于性行为以及相关制度的无知状态,未成年受害人无法得知自己的性自主权已经受到侵害,因而无法主动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且这样的情况易造成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多次侵犯。或者即使知道自己受到了侵害,但因未成年受害人年龄偏小,年龄、阅历、所处环境的关系,在侵害行为发生之后,因为害怕等情绪的支配,很少去主动揭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这样的情况同样易造成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多次侵犯。

(二)物证难以搜集

直接证据是当事人双方的证词,而在证词的采集过程中,因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司法人员易对其证词持怀疑态度;且在证词采集过程中,易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且会降低此类案件的报案率。

(三)舆论影响

受害人在案发之后,维权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对其的不良影响。这样的一个环境也会对受害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阻碍。

(四)加害人和处理方式的特殊性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的数据,此类案件中多为熟人作案,甚至是家人(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作案,受害人也会因为是行为人是亲属而不去主动报案,或者会面临家长或监护人与行为人达成和解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也会对受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阻碍。


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


此类案件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被害人多为十四岁以下的儿童;二是此类案件多为熟人作案,如亲属、邻居和朋友等;三是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不限于女童,已经出现了性侵男童的案件,且因强奸罪的定义,性侵男童无法被认定为强奸罪;四是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性侵未成年人的媒介。


四、预防此类恶性事件发生的措施


(一)构建和谐亲密的亲子关系

在对相关案例的分析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多为离异重组家庭子女或留守儿童,或者父母疏于对子女的陪伴,缺乏来自父母的情感支持,因此容易陷入被性侵害的危险。家庭教育互动、父母情感支持,是防范未成年子女遭受此类侵害的重要一环。父母要关注孩子精神和情感方面的变化,与子女形成多元关系的良好发展,从而引导子女走向正常的青春期之路,也让子女能够信任父母,与父母形成情感的寄托与交流,而不会将自己的情感转移到陌生人身上。

(二)加强对孩子的性知识教育

家庭是儿童获得教育的第一场所,在外部监护不足,未成年人难以从外部获得性知识教育,家长应当打破“谈性色变”的思想窠臼,根据孩子的年龄阶段和成长变化采取科学的方式传授给孩子必须的性知识。只有引导未成年正确认识到“性”,才能使孩子理解哪些身体接触行为是不正当的,是在侵犯自己身体权利的,才能拒绝和避免这种侵害。

(三)提高家长预防性侵教育的知识和技能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例分析,很多家长缺乏预防性侵教育的知识和沟通技巧,需要家长自身通过加强学习、接受专业指导等多种方式提高教育能力和水平。家长要提高对预防性侵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主动通过看书、听讲座、获取网络教育资源等多种方式自学。




公司地址

  • 联系方式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971-8210311

公司地址: 西宁市海湖新区五四西路安泰大厦东座23层

扫一扫关注

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
获取更多资讯

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青ICP备2024002256号-1   


  • 首页
  • 电话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