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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此案例来源于2022年最 高法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开设有网络店铺,从事某品牌电动摩托车锂电池的销售经营活动。罗某某在其网络店铺销售商品时对外宣称,商品“签收15天内支持免费退换货,半年内质量问题换新,两年保修”。齐某某在罗某某网络店铺购买了前述品牌的电动摩托车锂电池,使用三个月后发现存在充电不满等质量问题,便要求罗某某按销售承诺为其更换新电池。罗某某经检查确认交付的锂电池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后,同意为齐某某更换新的电池。更换电池后,齐某某仍发现存在同样的质量问题,通过平台与罗某某协商,罗某某明确此前并未给齐某某换新电池,仅更换了电芯,并以销售承诺中的“换新”仅指换“新电芯”为由,拒绝为齐某某更换全新的电池。齐某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罗某某的信息网络购物合同,并由罗某某退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罗某某在销售案涉商品时,通过商品网络详情页对齐某某做出承诺,所售商品“半年内质量问题换新”,按社会普通消费者的通常理解,此处的“换新”应指电池整机换新,而非构成电池组成部分零部件换新。罗某某确认交付给齐某某的锂电池存在质量问题,但却未按销售承诺给齐某某换新电池,而是将部分零部件进行了更换。齐某某要求罗某某按承诺,对整个电池换新,但罗某某一直予以拒绝。齐某某只能另行购买新的电池使用。罗某某在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拒不按销售承诺履行更换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其违约行为已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齐某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依法应予支持。
一、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交易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使用网络作为购物的方式。近年来各种平台的陆续兴起,网络交易的范围也从最初的日常家居用品扩展到方方面面,不仅仅是普通生活物品的购买,甚至还扩展到了蔬菜水果、大型家具、虚拟服务等诸多领域。然而互联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新的交易环境中并未得到改变,在网络市场侵犯消费者隐私和知情权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的和谐秩序,阻碍了网络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隐私权被任意践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在当前的网络购物过程当中,登录平台时都要求消费者进行个人信息注册,信息注册中涉及消费者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多方面内容,甚至有的平台还要求实名认证,填写身份证号码等。同时,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不强,如在收到网络包裹后,随意丢弃快递包装袋,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而这些个人信息泄露后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趁机收集和利用,进行非法售卖,甚至有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侵害消费者的个人权益。
(二)交易中格式合同的陷阱
消费者在传统实体店购买商品时,可以与经营者面对面沟通或协商产品的价格、数量和等待时间,最终达成共识。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的线上消费中,消费者无法与经营者面对面交流,只能依靠网络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经营者可能要同时面对多个消费者,不可能就每一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与每个消费者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在消费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并不会去关注格式条款的内容,很多时候消费者为了使用购物平台,盲目勾选同意协议,面对格式合同,不勾选,不填写相关内容就不能正常使用购物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当消费者权益因此受到侵害时,在虚拟网络环境下,很难选择合适的救济措施来维权。
(三) 知情权被侵害,消费者维权无从谈起
知情权理应是消费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进行商品购买或者选择享受某种服务的过程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内容和性能理应享有知情权。但在网络环境下的交易中,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发布的信息选择相关商品或服务,这使得消费者在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处于劣势。并且,很多商家也在利用这一消费者劣势,肆意欺骗消费者,如发布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除了经营者关于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外,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经营者信息如注册信息或店铺信息也可能是伪造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在向经营者寻求维权赔偿时,发现信息不实,消费者维权无从谈起。
三、网络购物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首 先从商家方面入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的规则要求,抬高网络平台商家入驻门槛,从源头上起到一个过滤的作用,提高网络平台和商家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网络购物平台、相关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定期对平台内部的商家市场活动进行抽查和监管,进一步保证商家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规则进行商业活动。在抽查和监督中一旦发现不合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私自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要视情况给予惩罚,情节严重的,关闭网络商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与此同时,也要从消费者角度,提高消费者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意识。引导消费者不要被网络平台和商家的大肆宣传活动蒙蔽,为了图一时的便宜,不顾及个人隐私,因小失大。另外,在进行网络购物,填写个人收货信息时,可以不填写自己的真实姓名,收货信息方面启用“号码保护”,收到货以后销毁快递单等,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快递单收集个人信息。
(二)建立商家准入机制,披露经营者信息
建立相对完善的网络商家准入机制,在商家入驻网络平台之初就可以实现商家基本信息的初步筛查,保障商家拥有合法资质且具备进行商品销售的权限和能力,可以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一定保障。通过对符合准入门槛,具备准入资质的商家颁发网络平台电子营业执照,定期对商家资质进行抽查和审核,进一步避免商家在网络平台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的过程中,利用某些漏洞再次出现虚假行为。建立相对完善的网上交易诚信认证体系,进行诚信评估、诚信认定和诚信监察,将失信商家和失信人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大众监督,提高商家失信的失信成本,尽量避免商家产生失信行为。
网络平台还可以建立专业的审查部门,定期对平台内部商家的基本信息和商品信息进行抽查和评估,一旦发现不合规产品,立刻下架处理。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对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专门审查和监督的机构,专门负责对网络平台和网络平台内部商家的信息和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关注线上和线下,保证网络商家线上合法经营,线下按照相应的商品生产质量标准严格进行生产,保证商品质量。
(三)消费者提高自身维权意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维权途径进行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并且经过调解无效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消费者应当培养良好消费心态,在购买商品前充分了解商品属性及信息,禁止冲动消费,在进行消费时,应当对所要购买产品的作用,功能,包装,以及说明书,售后服务等一系列问题都弄清楚以后再进行购买,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在购买产品以后,应当向商家索取相关的票据,保存购买凭证、截图等电子证据,遇到问题及时联系平台客服或拨打消协等举报平台电话,运用恰当的法律手段和社交媒体维护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