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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产生的纠纷。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利息、结息、利率、复利、罚息等是该类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案件中,人民法院较少关注利息的计算,往往以商业银行提供的计算机生成的利息清单为依据进行认定。而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主张的利息损失被裁判机构不予支持的判例不在少数。因此,律师在代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不但要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违约、担保责任等问题予以关注,还应重视对贷款人利息的主张的审查,避免给贷款人造成损失。
一 概述
在一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即为利率、利息、复利、罚息。那么什么是利率、利息、复利、罚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利率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率有何不同?利息、复利、罚息三者有何区别?又存在什么样的联系?
(一)利率
利率是指借款存入或借入金额(称为本金总额)中每个期间到期的利息金额与借贷资金额(本金)的比率,是借款人需向其所借金钱所支付的代价,亦是放款人延迟其消费,借给借款人所获得的回报。利率通常以一年期利息与本金的百分比计算。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的具有法律效力,是法定利率,除人民银行对其制定的利率政策统一进行调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可见,与民间借贷利率完全由双方意思自治所决定不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受到法律一定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
(二)利息
利息一般指的是在一定期限内货币的使用费,是金钱的孳息。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借款期内借款人如约还本付息,未产生超期归还的情形。广义上的贷款利息,包括期内利息、罚息、复利。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十四条“贷款利息的计收”项下规定了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并且规定了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该规定是将罚息包含于贷款利息。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四章“贷款的结息”项下规定了期内利息、罚息、复利等内容。该规定是将贷款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均包含于贷款利息。
(三)复利
复利简单来说就是贷款人针对借款人未按时偿还的利息而计收的利息。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贷款期内和贷款逾期后关于复利的计收。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借款人未能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在贷款期内和贷款逾期后分别按贷款合同利率和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四)罚息
罚息是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挪用)借款本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因此,罚息的适用法律有明确的限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一是贷款逾期(包括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二是借款人挪用贷款。贷款人才有权主张计收罚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贷款逾期及挪用贷款的情形下罚息应当计算至清偿本息为止,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
二 借款合约未明确约定计收复利如何处理
最 高人民法院(2021)最 高法民终632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针对东方公司提出的判令市政公司向东方公司偿还贷款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以及以欠付的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总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复利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第8.5条“甲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账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利息,并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之约定,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期内利息,逾期罚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东方公司提出的以欠付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算的复利的主张,因合同仅约定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未约定对逾期利息计算复利,对逾期利息再计收复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逾期利息本身就具有惩罚性,对逾期利息再计收复利有失公平,故对东方公司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东方公司和市政公司均提起上诉。东方公司认为对逾期利息(罚息)收取复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规章的依据,应予支持。市政公司认为本案不应当支付复利。二审法院关于本案复利的判决依据引用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贷款期内逾期支付利息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规定和第二十五条关于复利的起算日、截止日以及复利应按季计收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对计收复利的相关规定。认为原审将“未支付利息”认定为期内利息并无不当。东方公司未就期内利息计收复利提出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对借款逾期后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符合上述约定,东方公司要求对逾期利息再计收复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案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函》(银货政〔1999〕46号)规定,“凡是逾期贷款或挤中挪用贷款,都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对欠交的利息计收复利。”之规定,贷款人不仅有权在合同有约定时主张对逾期贷款利息收取复利,在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当时已生效且现行有效的规章,贷款人也有权就逾期贷款收取复利。复利的计算分为贷款期内和贷款逾期后,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到清偿贷款本息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不论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就逾期贷款计收复利,贷款人都有权就逾期贷款收取复利。但需要贷款人在提起诉讼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对于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处分原则,法院不予判决。这就要求律师在代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要重视对贷款人利息的主张的审查,避免出现因遗漏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不明确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三 实践中对逾期利息支付期限的判决类型
(一)逾期利息支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最 高人民法院57号指导案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创菱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温州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该判决明确了债务的的履行日期,但对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未予明确,如出现借款人上诉或不按生效判决及时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情况,超过履行之日的贷款逾期利息无法获得保障,实际上损害了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也无法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逾期债务利息,势必会造成银行的损失。
(二)逾期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最 高人民法院53号指导案例: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中写明:“一、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暂计至2012年8月21日)此后利息按《单位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该判决中对于逾期利息的支付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可以最大程度上维护银行的利益,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也是我国法院目前的主流判法。
因此,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的立法目的,还是从尊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充分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各方面考虑,逾期利息都应当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 实践中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一)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最 高人民法院(2021)最 高法民终410号贵州勇云锋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锡安氧化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利率、罚息等内容,一审法院的判决未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计算。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和复利总计并未超过年利率24%。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复利、罚息、并依法改判贵州勇云锋矿业有限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锡安氧化铝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某银行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写明“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付某银行至判决之日的借款本金、利息。并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金融机构针对金融贷款利率所作的专门规定,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罚息和复利实质上都属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违约金,与其他违约金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在《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是对守约方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