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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劳动争议纠纷数量日趋增多,案件的性质愈加疑难复杂,在现阶段劳动力市场普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有的劳动者急于找到工作,在未明确劳动条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匆忙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由于自身缺乏保护意识,不知道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分析,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一般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一般是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只是迫于就业压力和用人单位的压力,不得不接受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否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则实际上会使无过错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蒙受损失,从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上的公平原则,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现有的法律环境来看,鉴于劳资地位的不对等,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和是否续签决定权都在用人单位一方,在处理这种纠纷案件时,应当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而不宜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同时应当促使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由此可见,处理好事实劳动关系案件,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纠纷案焦点问题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许多劳动者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在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已经获得或者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从属关系。
3.欠缺形式要件。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未以法律要求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吴鹏受雇于原告方台砖瓦厂担任铲车司机,吴鹏与用人单位形成法律上的从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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