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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破产程序已经成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一环。在企业破产越来越常见的今天,也有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主体作为债权人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去,但是很多债权人由于对破产程序和破产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熟悉,并不清楚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当中,自己应该做些什么来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此,本文将以债权人的视角进行梳理,搞清楚在破产程序中,我们作为债权人能做些什么。
1 申请债务人破产
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对我们的债务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时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我们的破产申请后,会通知债务人、要求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并进行审查。在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前,如果发生其他变数,我们还可以撤回申请。
法院无论是否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都会在作出裁定后通知到我们申请人,如果裁定不予受理我们的破产申请,那我们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
2 申报债权
在债务人被受理破产之后,作为债权人,最关键也是最优先的一步就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未依法申报债权,我们就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那如果不是我们去申请的债务人破产,我们怎么知道债务人是不是破产了呢?什么时候要去申报债权呢?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在裁定受理破产后通知已知债权人。实务中,通常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时指定的管理人来做这件事,管理人会发布债权申报的公告并通知到已知债权人,一般会在通知的同时附债权申报的指引和模板文件,债权人只要按照指引和模板文件的要求去填写并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就好了。
另外,管理人在发布申报债权通知和公告的时候,都会在里面明确债权申报期限,这个期限是法院确定的,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尽量在这个期限内申报债权。如果实在超期了,也还有补救措施,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我们都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但是要注意的是,申报前已经分配的我们无权主张,而且我们还应该要承担为因为我们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这里有一个例外,如果我们是职工债权人的话,就不是必须要进行债权申报,由管理人调查清楚后列出职工债权清单然后公示就行了。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3 对债权提出异议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会依法进行审查并把审查确认的债权编入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如果我们对债权表记载的我们自己的债权或别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我们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异议后管理人不解释、不调整或解释、调整后我们仍然不服的,可以在债权表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之诉,由法院来裁判确定。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第九条。
4 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我们申报债权后就成为了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被确定后可以依法行使表决权。需要我们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的事项包括:核查债权、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等。
如果我们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违法或超出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5 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并选任、更换债委会成员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而我们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一员,也有权选任和更换债委会成员,并通过债委会来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6 查阅破产相关资料
作为债权人,我们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委会决议等破产相关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我们可以请求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7 监督管理人工作并申请更换管理人
管理人作为人民法院指定的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其职务。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和我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息息相关,我们可以通过管理人的工作报告、行使查阅权以及债委会来实现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如果认为管理人不能公正履职或不能胜任职务的,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8 及时受领分配并请求追加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即由管理人按照该方案进行分配。此时我们作为债权人要做的,就是确认自己提交管理人的联系方式、收款账户等无误且能正常使用,以及时受领自己的分配额。虽说未受领的部分管理人会进行提存,但提存后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两个月仍未受领的,就会视为我们放弃受领,将我们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此外,即使破产程序终结,我们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可以追回和分配的财产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请求追加分配,但请求的期限为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需要债权人及时行使。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