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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1065条是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范,基于“同居共财”的历史传统以及夫妻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将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表述为“共同所有”,区分于物权编的“共同共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婚姻家庭关系有着较强的伦理性,与一般的财产交易关系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时,应该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的归属、分割方式和比例进行自行约定,若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诉请法院进行分割。法院在进行分割时,应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公平、平等的分割财产。
随着社会发展,财产种类不断丰富,来源日益多元,但房产仍是大多数家庭财产中的重要财产,也是离婚纠纷中诉争的主要财产之一,由于房产分割情况复杂,一般在司法实践中,会优先需要考虑诉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只有在确定房产性质后才能对其进行下一步的分割。以下结合实际判离情形下,就婚前、婚内购房两种情形中从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及还贷情形这四个维度对离婚时房产分割中的房屋性质认定进行整理分析。
一、房屋系夫妻关系确立之前购买
(一)一方出资的情形下:
1、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
2、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按照双方共同所有处理。若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方所有,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
3、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一般认为房屋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共同出资的情形下:
1、登记在双方名下,若双方未登记结婚,按照同居共有财产处理;若双方登记结婚,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双方未登记结婚,按照同居共有财产处理;若双方登记结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认定为:①共同所有;②借贷;③赠与。
(三)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形下:
1、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认定为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的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除出资方有证据证明明确表示归已方子女所有。
3、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一般认为该房屋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婚前首付部分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
5、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部分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二、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一)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情形下:
1、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一般情况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情形下:
1、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此情形较为特殊(其本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认为该房屋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应结合夫妻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真的为赠与子女,若不是,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
(三)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形下:
1、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2、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对方或者双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下:
1、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者双方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属于对子女的赠与。
2、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子女名下的均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实务中,房产分割会根据各案实际情况,结合夫妻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予一定的倾斜保护,总的来说,房产分割中首 先应明确房屋性质,深挖已方优势条件,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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