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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没有明确租赁期限或者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租赁合同。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租赁合同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说明:该法条是租赁合同形式及其与租赁期限的关系的规定。该法条明确,租赁期限不满六个月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又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当事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说明:该法条是当事人协商确定有租赁期限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无论是首次租赁亦或是续订,租赁期限每次均不得超过二十年,否则超过的部分将视为无效。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明确约定为不定期,此种情形虽然少见,但引发的纠纷却不少。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说明:该法条是关于未约定租期或者约定租期不明的情形下,租赁合同的形式推定及法律后果的规定。在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以由双方在遵循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协商明确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若无法达成协商的,可以在充分考察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方面内容的基础上,利用文义解释等方法,明确租赁期限。在穷尽各种途径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情况下,则只能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四)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说明:该法条是对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没有提出异议情形下,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续订了租赁关系的规定,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之间仅就原租赁合同的期限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但租赁合同其他条款均应被视为继续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双方仍应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三、不定期租赁合同中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既包括承租人,也包括出租人。所以,不定期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主体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论出租人或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通知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
当事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以避免或者降低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关于该合理期限的认定标准,需要结合个案并考量租赁物的使用目的、性质及交易习惯、解除成本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第一,使用目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具体用途,是用于生产经营使用,还是用于生活使用;以及明确是临时性或周期性的,还是长期固定等条款。例如:若是临时性的,则通知期限可以相对较短,反之亦然。
第二,性质。需要考量租赁物自身属性及市场属性。例如是否易于保存、有无保质期限或使用期限、是否易于寻找替代物等因素综合分析该合理期限。
第三,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的不同,对合理期限的认定也不同。交易习惯通常是某一区域、特定人群在完成某一类交易时所形成的一种交易规则,该规则在潜意识中形成了一种各方均在遵守的习惯。因此,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行使解除权时,需结合该交易规则来认定通知的合理期限。
(三)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在行使解除权后,是否需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呢?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承担着同等的市场风险,例如同种类租赁物的租金普遍上涨时,出租人为了获取高额的租金收益,会单方抬高租金,承租人若不同意,则会以不定期租赁合同行使任意解除权;同样,若普遍下降时,承租人也可以采取同等方式进行。因此,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同等的解除权利,一方不得因对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而主张损害赔偿,仅在一方未遵守法定的合理期限,或者未尽到通知等附随义务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语
现实生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在首次签订租赁合同时,通常会明确具体的租赁期限及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应该提前某月/某日内通知续租等内容。但当租赁期限届满后,普遍存在出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提异议,双方均未要求续订租赁合同的情形,此时租赁期限将变为不定期。在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后,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为了规避此类争议发生,建议承租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通知出租人续租意向,并续订租赁合同。虽然大多数合同约定续订通知系承租人的义务,但作为出租人,建议在承租人未通知续订的情形下,主动向承租人问询续租意向,及时续订租赁合同或到期收回租赁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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