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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自愿放弃或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效力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并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会提出自己的理由,如已经缴纳了其他养老保险或者短期务工等,要求用人单位给付一定的社保补贴不再要求缴纳社保,这种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解读今天的话题——此案中,何某要求公司不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按月向何某支付社保补贴,这种约定看起来比较公平,实则没有法律效力。
具体案例解说:
某公司职工李某向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并敦促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
为此,该公司未给李某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来,李某因脑出血、肋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李某申请公司支付相关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合意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判决某公司全部赔偿李某相应的医疗费损失。
裁决理由:
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李某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某公司未给李某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之间合意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李某患病产生的医疗费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后,能否以未缴社会保险为由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很多风险。作为劳动者,即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该行为无效,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1.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补缴,但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如果向劳动者发放了社保补贴的,可以要求全额返还。
2.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此时的损失可能是医疗费、生育津贴,也可能是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结语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是国家的强制保险。依法缴纳(参加)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所以不要为了短期一时利益而损害了自己将来长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