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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股东知情权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3-09-06

目前多数公司会采取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模式,股东一般不会直接参与公司经营,但为了能了解和监督公司实际情况,更为了保障股东的投资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其只有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维护自身的利益,故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股东知情权的主体

公司股东是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但法律并未对股东的股权份额作出限定,也即持有任意比例股份的股东均可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企业工商档案登记属于证权登记,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因此通常情况下,行权股东须是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显名股东。对于隐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司法裁判的主流观点是不支持隐名股东行权的,但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隐名股东亦可以行使知情权: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知情权不会损害公司以外第三人利益;没有破坏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

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能否享有知情权,在公司法及其相关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股东是否完成出资不影响其取得股东身份,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知情权。

当股东丧失股东资格时不再享有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股东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不过但书规定: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除外。这是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其在持股期间未必会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直到退出公司经营后可能才发现利益受损,那么此时还是要保障其知情权利,以补偿其持股期间的受损利益。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诉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经过前置程序,即股东应当首 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公司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拒绝提供查阅或不配合股东查阅请求的,方才符合前置程序要求。这一前置程序旨在尽可能避免股东滥用诉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若此时仍不能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可通过诉讼方式行权。

法律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公司的利益,公司在接到申请后需审查股东行权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进行了列举性规定,明确股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首 先,该司法解释中所说的“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强调的是股东实际参与其他公司的经营或者担任相关要职,作为机构股东或专业的投资人股东通常都不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其向多家公司投资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仅凭其他公司股东的身份或者与其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能直接限制股东的知情权。

其次,对“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的界定,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主要活动,通常以公司的经营范围加以确定,但并非主营业务范围相同或类似,就认定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即使两者之间有竞争关系,还要看经营的时间和区域、商品和服务的可替代性、客户范围、公司市场地位和交易机会等,综合考虑认定股东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审查标准实质在于避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正当目的经法定程序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其中,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会计凭证,狭义说认为法律未将其列明在查阅范围内,因为会计凭证并不属于会计报告或者会计账簿。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均是并列关系,没有包含关系。而广义说认为公司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和依据,从会计实务来看,会计凭证是核证会计账簿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上的数字尚可造假,而会计凭证造假难度会更高,实践中原始会计凭证是税务部门、审计部门查证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关键证据,如果不给股东查原始会计凭证,股东仅凭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很难发现真相。

在审理司法审判中对此并没有僵硬的尺度,而是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是否允许查阅会计凭证。

股东知情权的执行

股东知情权执行的直接目的是知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实现的方式是查阅公司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要求被执行人交出资料供股东临时占有并查阅,具有物的交付执行特点;二是要求被执行人配合股东查阅,不得干涉股东查阅,具有不作为行为执行的特点。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搜查、调取材料等直接执行强制措施,尽最 大可能实现股东知情权。如果经过搜查没有查到可供查阅的资料,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通过向税务等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相关材料,通过公司账户的交易流水,进而间接实现查阅现金流量表、原始会计凭证的目的。

如果穷尽执行措施以后,仍然没有查找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资料,或者查明资料毁损、灭失的,可以将会计不规范行为线索移送财政部门监督处理。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没有制备会计账簿等理由推诿执行的,可将线索移送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结语,因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现象越发普遍,因此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看,股东知情权关键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作为公司的中小股东,因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手中,因此享有对公司财务、经营、管理、重大决策的知情权,能有效对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避免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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