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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高楼林立的现代城市,出入安全是人的基本需求,高空抛物会致人损害,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是基本常识。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但是高空抛物屡禁不止,那么,作为物业公司,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呢?为帮助物业公司做好高空抛物事件的事前防范及事后紧急处理工作,明晰责任承担范围,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裁判理由。
一 如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25日中午,居民曹某在小区内的晾晒区(物业指定)被一高空抛下的窗户把手砸到头顶,事发后当事人家属立即报警,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随后派人随同民警上门调查核实,确认窗户把手系10岁的林某从邻近楼幢10楼的公共走廊窗户处抛下,林某述称该窗户把手原放置于公共走廊窗台上。曹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曹某起诉要求林某及林某母亲、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在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其与林某不构成共同侵权,其是物业管理者,最多只是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依此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负有防止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曹某的受伤虽系林某从高空抛下窗户把手所致,但窗户把手在案发前放置于公共走廊的窗台上,该位置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管理人,对放置于公共区域窗台上的窗户把手未及时清理,也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其有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等安全警示标志,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本案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因此,法院综合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最终酌定物业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 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陈某于2019年11月29日或30日将其名下的鄂C×××某某号轿车停放在城市花园小区,后开车时发现车辆玻璃被砸碎遂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与物业公司一起调查,未作出正式调查结论。陈某遂将物业公司、三楼以上业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构成要件。陈某名下车辆玻璃被损坏属实,但根据其自述,车辆进入小区时间在后,车辆维修时间在前,明显矛盾;即便其记忆有误,车辆进入小区至发现损坏之日也存在时间差,陈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车辆进入小区时车辆完好状态及在此期间车辆是否另行进出小区或者其他地方,监控并未拍到车辆直接致损情形,仅仅是损坏已经发生后的现场状况且未显示车牌号,无法确定损害车辆即鄂C×××某某号轿车,公安机关调查后亦不能确定损害究竟因何发生,陈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陈某车辆未正确停驶,占用了小区消防通道,自身存在过错;同时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其针对高空抛物前期做到了提醒及安全告知义务,车辆管理亦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对车辆受损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苛责,因此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结合上述案例不难看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情形的发生。比如,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告知业主不要在阳台外沿摆放或者悬挂物品,定期检修门窗,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更换,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巡逻,张贴告示标语等。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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