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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
二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3、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4、护理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5、交通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 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6、残疾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 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7、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 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 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 高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10、丧葬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 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11、交通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 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12、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三 2023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四 肇事逃逸后,商业险能否理赔?
正 常情况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 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进行理赔。
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者逃逸的,商业险是否理赔?
首 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其 次,如果保险人已经在保险合同里就此作为免责情形进行了解释说明,且在保险单里就免责情形通过加粗加黑进行了提示说明并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进行逃逸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负责赔偿。倘若支持该违法行为获得保险赔偿,将与法律鼓励社会公众遵守交通法规的正面导向相背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对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五 刚买的新车被追尾,车辆贬值损失能否主张?
车辆贬 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涉及重要性能或重要部件仍产生不可逆且不可避免的影响,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在实际价值方面存在贬 值而遭受的损 失。
对机动车贬 值损失是否应予赔 偿的问题,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列明的赔 偿项目也仅包括车损、车载物品损 失、施救费、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 失等,并不包括车辆的贬 值费 用。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客观上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而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 值损 失的客观条件。故对于贬 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支持,但对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况下,在综合考虑车辆用途、车龄、车辆受损部位等因素,适当予以赔偿。
最 高法答复意见中的少数特殊情况是指:
1、新车。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势必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对于新车这一特定对象而言,可酌情赔偿其贬 值损失。
2、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例如跑车,车辆主要部件受损,经维修虽能使用,但与受损前相比性能差距显著,失去了其原有特定属性。
3、虽非营运车辆,却因车辆贬 值对车辆所有人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影响的。例如待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车辆贬 值损 失,将给待 售车辆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直接且极大影响待 售车辆的出售价 格,此种情况也会支持赔 偿。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 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是这样答复的: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 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 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 失,因此,只要有损 失就应获得赔 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 值损 失”的赔 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 值损 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 值损 失具有可赔 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 换新是否存在溢 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 值损 失的可赔 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 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 高的我国,赔 偿贬 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 值损 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 值损 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 值损 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 值损 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 失的赔 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 殊、极 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 偿,但必须慎 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 值损 失赔 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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