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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适用工伤认定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以下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故国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 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的相关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另外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声明:《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的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劳动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声明:受伤害劳动者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因为不是劳动者、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认定为不是劳动者、近亲属的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2、劳动者、近亲属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因为用人单位原因而导致耽误延期;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三 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什么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的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3、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特别声明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对工伤认定的区别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不是因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而是劳动者过失行为导致,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也应当对受到工伤的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
劳务关系: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一般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处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认定工伤。也就是说损害事故的发生,如果全部是由提供劳务者一方的过错(故意和过失)产生的,由提供劳务者方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务者)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个人劳务关系中发生侵权行为时,可按照《民法典》第1192条之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特别声明2:如何确定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1、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故劳动关系中的双方主体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根据一些口头上的约定或者是书面协议及其他形式达成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一次性或者是某些特殊的劳动服务以后,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受法律保护的平等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不是长久性的,一般是一次性、特殊性或者是特定时间段的平等雇佣关系。
2、从属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行政上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是用人单位的一部分,不仅需要提供劳动,而且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同时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劳务合同:不特定主体之间(用人单位与个体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订立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提供劳务一方不必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只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并不体现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这种关系在现实实务操作中具有明显的一次性、短期性等特点。
3、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时间和质量确定,经过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要遵守劳动法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法定节假日上班报酬支付方式、加班加点报酬等强制性规定。
劳务合同:劳务报酬是按照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法律上没有另外强制性规定,工资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支付。
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8条的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2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 有时工伤认定是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当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 殊情况下有例外。
案例释明:例如,最 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 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当中得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再是以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为用工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特别声明(法条索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故出现上述情形时即使是用人单位和劳动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出现工伤情形时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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