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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融资难、准入难、竞争难”——民营企业的“三座大山”终于迎来法律“破冰”!
《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将正式施行。该法作为我国首部民营经济领域的综合性立法,有效填补了民营经济专项法律体系的制度空白,全文共计78个条款,系统构建了市场主体准入、融资支持机制、合法权益保障等制度框架,为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保驾护航”。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治理体系完成了从政策性文件管理向法律规制模式的历史性跨越,实现了治理模式的根本性转变。
本文将带您划重点、看干货,读懂这部法律的“含金量”!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制度架构
《民营经济促进法》全文由九大章节构成,依次为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部分。
该法聚焦民营经济发展进程中的突出矛盾与制度障碍,通过构建系统化的制度框架,将既往政策性举措转化为具有可诉性的法律规范,立法设计聚焦三大核心领域:一是通过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市场准入公平性,二是完善知识产权与物权保护强化产权安全,三是规范行政裁量权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起公私产权平等保护的法治框架,是我国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体系实现历史性的制度跨越。
新法四大亮点
立法破除隐性壁垒—构建公平竞争市场体系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适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度安排,构成了保障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根本性制度支撑。然而我们也应当客观认识到,相较于占据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在社会实践发展中仍面临隐性市场壁垒与制度性歧视等问题,这种结构性矛盾造成了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制约。
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专项立法,系统性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解民营企业面临的“玻璃门”“旋转门”等隐性准入障碍,充分释放民营经济组织的市场活力。该法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履职边界,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定期清理与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政策措施的法定程序,由此推动政府职能实现从“市场竞争参与者”向“市场秩序规制者”的角色转换。
立法破解投资困境——多元化融资路径探索
融资困难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制约因素,其双重困境亟待制度性突破:
首先,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导致投资意愿衰减。简单来说,就是现有的资产很难快速变现,而且资源配置也不合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遴选机制呈现显著的所有制偏好倾向,加之行政审批流程存在冗余及政策连续性欠缺等制度性缺陷,对民间资本投资活力形成严重制约。
基于上述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以及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等内容,通过立法形式破除行业准入壁垒,确立竞争中性原则,实现投资领域从选择性开放向制度型开放的范式转换。
其次,商业银行信贷配给制度下的所有制歧视、直接融资市场门槛过高、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善等社会问题,也迫使部分民营企业转向非正规金融渠道,造成“信贷排斥-经营恶化-风险溢价攀升”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减损。
而《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创新性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业务”,这项规定通过拓展合格抵押品范围,有效缓解轻资产型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突破了民营经济组织对传统不动产抵押的路径依赖,构建了多维度的信用评估体系,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支持机制。
立法规范经营行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规范经营是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不仅关系到微观市场主体自身发展质量,也直接影响着宏观经济运行效能。《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规范民营企业经营,明确要求市场主体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反腐败体系建设,为市场秩序优化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性保障,需要公共治理体系提供系统性支撑。该法重点围绕政企沟通机制优化、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简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服务型政府制度设计,将“放管服”的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化、便利化的公共服务配套体系。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法治建设明晰权责关系
国家层面的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是民营经济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破除隐性制度壁垒的重要条件。通过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的经营不确定性,有效稳定其发展预期,进而增强市场信心,促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最终实现市场活力的系统性激发。
在制度设计层面,《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设立“权益保障”章节,通过专项立法形式确立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产权保护框架,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实现制度性保障。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跨区域执法行为的规范化要求,并通过构建异地执法协同机制,形成对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在法律实施维度层面,法律责任制度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保障机制,在违法行为惩戒和市场主体预期管理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该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专章通过双向规制设计,既明确界定国家机关及其他市场主体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也系统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违法责任体系,由此形成权责对等的法治化治理格局。
结语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为民营经济制定的综合法律,是我国对民营经济管理从“靠政策”向“靠法治”的制度转变。这部法律通过搭建权利保障、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这些基础性的制度,用法律条文明确传递出“民营经济前途光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施展拳脚正当时”的法治宣言。但是,要让法律真正落地见效,还需要政府、市场和全社会一起配合,通过完善配套措施、优化执法方式、加强司法保护这些组合拳,把白纸黑字的条文变成实实在在的效果,为民营经济腾飞撑起法治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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