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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银行卡内资金不翼而飞,持卡人损失应由谁承担?是发卡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还是持卡人自身疏忽大意?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裁判逻辑并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基于双方过错程度进行的精细权衡。近期,一起由我所代理的银行作为被告的银行卡盗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在认定案涉交易存在盗刷高度可能性的同时,亦认定持卡人因自身重大过错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判决持卡人自行承担70%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结果显著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赔付压力,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本文将结合本案代理思路,就银行卡盗刷纠纷中持卡人与发卡行的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解析。
案情概要
持卡人于2015年11月在银行开立借记卡账户。2025年5月,持卡人因点击不明链接、向第三方泄露短信验证码等原因遭遇电信诈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银行依反诈中心要求对涉案账户采取了为期一个月的保护性止付措施。
2025年5月28日,持卡人前往银行办理密码重置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进行了防范电信诈骗提示告知。同日,持卡人主动申请关闭了账户进出账短信提醒功能。
2025年8月,该银行卡发生多笔资金流出。持卡人发现后与银行协商未果,遂将发卡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全额赔偿。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持卡人提交的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案涉银行卡在2025年5月即已存在被复制的极大可能性,所涉跨行POS消费与已刑事立案的消费类型一致,存在盗刷的高度可能性;其余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完成的交易亦存在网络盗刷的高度可能性。据此,法院认定案涉交易构成盗刷。
然而,在责任划分层面,法院同时指出:持卡人在账户已涉诈并处于高风险状态后,主动关闭短信提醒功能,导致无法及时获知账户变动信息,丧失了及时发现并阻止资金流出的机会,亦未采取开启双重认证等保障措施,对资金损失存在明显过错。而银行在明知账户高风险的情形下,仅为持卡人办理密码重置,未给予更换新卡、关闭非柜面交易等专业风险处置建议,构成义务履行瑕疵。
据此,法院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持卡人自行承担70%的责任,银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代理思路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银行卡被盗刷后,损失如何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分配。我所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围绕以下三个层面构建抗辩体系,取得了法院的充分采纳。
(一)银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有限定于“合理限度”之内
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其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账户安全技术、建立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在合理范围内协助客户防范和应对账户风险等方面,而不能要求银行对持卡人因自身过错导致的全部损失承担无条件赔付责任。
本案中,银行在开卡及密码重置环节均已向持卡人告知常见诈骗形式及防范提示,已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在持卡人首次遭受电信诈骗后,银行配合公安机关及时采取保护性止付措施,有效防止了资金进一步流失;在止付措施解除后,账户在2025年6月至8月期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未出现异常交易。上述事实充分证明,银行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最终虽认定银行在风险处置建议及短信提醒关闭环节存在一定瑕疵,但并未采纳原告要求银行全额赔偿的主张,而是将银行责任比例限定在30%,实质上是认可了我方关于“银行义务合理边界”的核心抗辩思路。
(二)持卡人自身过错是损失发生的根本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持卡人的过错体现在多个层面:
其一,持卡人首次遭受电信诈骗的直接原因,系其点击不明链接并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主动向第三方提供了短信验证码。在电子支付流程中,输入银行发送的验证码是完成第三方支付的前提和关键,验证码的泄露意味着持卡人主动向他人敞开了账户大门。
其二,在账户已涉诈、风险显著升高的情况下,持卡人理应增强警惕、加强防范,但其不仅未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反而主动申请关闭了账户进出账短信提醒功能。短信提醒是持卡人日常监控账户变动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关闭该功能,等于放弃了发现异常交易、阻止损失扩大的最重要屏障。
其三,案涉款项中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流出的部分,需配合第三方支付密码及验证码方可完成交易,该等信息的保管责任在于持卡人本人,不属于银行可控范围。
法院最终认定持卡人对资金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并据此判令其承担70%的责任,充分印证了我方代理观点的正确性。
(三)证据规则与责任分配应保持适度平衡
关于盗刷事实的举证责任,法院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持卡人提供的报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认定案涉交易存在盗刷的高度可能性。我方在代理中并未纠缠于是否构成盗刷的表象争议,而是将论证重心置于“即使构成盗刷,持卡人自身的重大过错亦应减轻银行责任”之上。这一策略既尊重了法院对盗刷事实的认定,又将争议焦点成功引导至对双方过错程度的比较衡量上,最终获得了有利于我方的责任分配比例。
结 语
银行卡盗刷纠纷的裁判,核心不在于“有损失就必须有人全额兜底”,而在于对双方过错的精细比较与责任划分。
本案判决明确了两个重要边界:其一,发卡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限度,不能无限扩张为对持卡人所有自身过错行为的无条件买单;其二,持卡人作为账户信息的直接保管者,在风险显著升高后仍疏于防范的,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我所作为本案被告银行的代理人,通过精准把握“过错分配”这一核心争点,将银行责任压缩至最低合理比例,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裁判思路亦为金融机构应对同类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在积极履行法定提示义务、配合有权机关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同时,对于持卡人因自身重大过错导致的损失,应依法主张减免相应责任。
